若被取保候审的被告方存在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则人
民法院应当作出决定,对其采取
逮捕措施:
(一)有意识或预谋性实施了新的
犯罪行为;
(二)有明显的自杀意图或者企图逃离现有的司法环境;
(三)有意销毁、篡改相关
证据材料,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在
当事人之间进行串通;
(四)对被害者、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等进行打击报复、恐吓滋扰;
(五)经过合法
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严重影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六)未经许可,擅自变更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点,导致无法进行合法传唤,从而影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七)未经批准,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乡村,严重影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乡村;
(八)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擅自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面或者进行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影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上述规定;
(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采取逮捕措施的其他特殊情况。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