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国公安部门规定,对涉及伪造、
变造金融票据行为的
犯罪嫌疑人展开调查和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其具体的衡量标准如下:
如果涉案人员有
伪造或篡改银行结算凭证,或是伪造或篡改信用证及其相关联的单据、文件的行为,且涉及的金额总数超过了10,000元人民币或其所涉及的数量超过了10份;
或者是伪造
信用卡一张以上,又或者是伪造空白信用卡达到10张以上,那么就会被视为构成了
犯罪行为,并将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九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
汇票、
本票、
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