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犯罪发生之后,
犯罪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或
司法部门投案并自愿且诚实地交代其全部罪行的行为,可视为
自首。针对这些自首的犯罪人类型,法律拥有相关的从宽处理条例,比如可以减轻其相应的
刑事责任,甚至在犯罪情况相对较轻的前提下,还能考虑给予
无罪释放的可能性。然而,
被起诉或采取了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们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们,如果能诚实地坦白出,经执法机构尚未得知也未掌握的他们个人的其他相关罪行,那么同样可以被认定为自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者在投案后因某些原因而脱离保护,这种行为并不符合自首的定义和要求,因此这样的情况不能视为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