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夫妻对异地子女的探视问题可通过自愿磋商解决,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则需交由法庭进行裁决。而
司法部门在判定
探视权利如何实行时,必然会充分顾及子女自身的意愿。若探视权的保障反而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抑或是违反了子女自己的本意,那么子女完全具备提出终止探望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