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蓄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
刑事犯罪的追究和
立案标准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其所危害的、隐匿或故意销毁的财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财务会计报告中所涉及的金额累计达到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都将被作为
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和提
起诉讼;
按照相关国家法律规定,对应当提供给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机构查阅的财务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而有意加以藏匿或故意销毁或拒绝交付的情况,以及含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也必须予以
立案并进行
刑事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