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常规规定,若某人于失踪后的24个小时才得以被发现,则可向公安机关
递交报案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如失踪人员的人身健康或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失踪人员是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儿童,或是患有精神疾病和智力障碍等特殊人群时,这些人员的报案时间将不应受制于传统的24小时规定,他们可以随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提交报案请求。
另外,当某位公民
离家出走超过两年仍无音讯时,其亲属、朋友或与之有利害关系之人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向人
民法院提起宣告此人失踪的
诉讼。
在战争期间失去踪迹的人员的计算失踪期应自战争结束之日开始算起。
《
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
满二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