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领域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未被赋予涉及
土地征收的权限,这一职责仅属于政府部门,即人民政府。
经过
农村土地承包之后,其
使用权归属到
承包方完全拥有。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规定,通过向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报批,实现收回
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具体包括:
1.为了满足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的建设需求;
2.若是存在未按照已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
3.如由于取消、迁移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土地的现象发生。
另外,从法律角度看,
承包土地是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合法权益,可依法获取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发包的农村土地。
相较之下,
承包人还具备以下权利:
1.享有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使用、收益以及流转承包地使用权等方面的权利;
2.面对承包地上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情况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承包人还享受其他权利。
与此同时,承包人也需遵循以下义务:
必须长期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将其用于非农建设项目;
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不会给土地造成永久性的损害;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各类义务也都是承包人必须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