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企业
厂房拆迁的补偿问题,该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其一是无法直接替代原土地所产生的价格差异化损失;
其二是由于
拆迁而导致企业经营效率下降、无法正常运作等引发的营业损失和
停工停产损失;
其三则涉及到原厂址内的各类物品及设备,这些被视为固定资产,当面临拆迁时,同样会造成损失;
第四点则是涉及到搬迁过程中需要承担的相关费用;
最后一项就是对原本工作岗位上的员工进行解聘后的安置补偿。
关于具体的
补偿金额,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被征收方有权自主选择货币方式或房产
产权置换的方式来获取相应的补偿。
若选择了后者,那么负责征收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义务为被征收者提供用于产权置换的房产,同时与被征收者共同计算以确定被
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以及作为替换房屋的市场价值之间的差距,并负责结清这个差额。
如果是因为旧城区改造所需而进行的个人住宅的拆除行为,且被征收者选择在改造区域内进行产权置换的话,那么做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为他们提供改建区域或者相邻比较便利的位置的房产。
对于商铺类型的征收,补偿标准大致相同,同样包含以上提到的几点内容,如场地价格变动损失,营业损失、停工停产损失、固定资产缺失(例如房屋、设备等等),搬迁费用、以及对下岗员工的安置补偿事宜等。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
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