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关于婚史查询方面,内陆地区的公民若欲结为连理,则双方均需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基本手续:
包括自身户籍信息的户口簿及个人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
以及各自完成的有关“未缔有婚姻关系”或“已
解除婚姻关系”的书面声明。
此外,还需要签署一份声明,确认彼此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的血缘亲属关系,以及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关系。
所有这些资料都必须由双方共同前往其中一方的常驻
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申请并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同时,在完成婚姻登记之后,夫妻双方也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申报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变更事宜。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
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
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
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
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