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乘务人员的
代购行为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被判定为
走私普通货物罪。
然而必须明确指出,代购自身并非
犯罪行为。
但是,我们要明白,代购与免税之间不能够画上等号。
如果经合法程序缴纳足额海关
税费的代购活动或所购商品本身已获得相关免税资质,那么该种代购便是完全合法的;
而若在代购过程中,所购买之物并不具备免税资格,且逃避了应尽的海关税务责任,便会构成
违法,涉嫌
走私。《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
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