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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物瑕疵担保责任期限

鉴于这一要点,我们建议,作为买受方,在发现或应当发现货物数量或质量与预期不符的合理性期限之内,向出卖方发出相应通知。
如果在这一合理期限之内,买受方未曾发出过这样的通知,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已经度过了两年,那么便应视为货物的数量或质量是符合协议约定的。
根据我国于2021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中的第六百一十二条相关条款规定,出售方可对其所交付之标的物,承担保障第三方对此固定物没有任何权利获取的义务,但法律如有特殊规定则不受此限。
同时,第六百一十七条也明确指出,倘若出售方交付的标的物不合乎质量标准,买受方有权按照《民法典》中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具体规定,提出违约责任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1对1深度沟通法律需求,3~15分钟获得解答!
最新修订: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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