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身为人父或人母者在对他们孩子的
监护权上产生的矛盾和纷争,可考虑通过协商以求化解;
若矛盾无法调和,则应依法提
起诉讼。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父母亲被视为其未成年子女的
法定监护人。
然而,当
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或丧失了
监护能力时,他们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等具有监护资格的亲属便会按照特定的顺序依次承担起监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