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被视为个人诸多隐私文件之一,因此,在民政部门的职责权限内,将严格保护每位已进行婚姻登记之人的相关信息的私密性。
当婚姻
当事人需要查询其婚姻登记记录时,只需凭借合法有效的
身份证明便可前往相关机构查阅相关档案。
若档案确实已经交由当地国家档案馆保管之处,婚姻
登记机关应向相关当事人说明情况,继而引导他们前往档案馆自行查阅所需信息。
在绝大多数情况之下,任何他人均无权直接查询另一方的婚姻登记档案,然而在特定条件下,例如在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以及安全等部门工作的人员,或持有受理案件之法院开具的相关证明资料以及本人有效证件者,也具备查阅与该案件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