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过程中,有权力对肇事人员实施
拘留处理。
交警机构作为公安系统的重要分支,具备与此类事件相关的职权,能够依法依规施行各种必要的措施及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行政拘留等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拘留行为分为行政拘留与
刑事拘留两种,尽管交警部门具有实施行政拘留的权力,却并无权直接下令施行刑事拘留
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
口头警告后放行。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警告、罚款、
暂扣或者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给与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