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用纷争中,原告的身份可能包括孩子本身或者其父母,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予以深入剖析。
首先,如果父母双方已经就
离婚事项达成协议,且对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抚养费用的支付,那么他/她就是违约方,支付抚养费的责任仍应由父母中的某方作为原告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其次,如果抚养费用问题尚未经过父母双方面商议或者协商无效,以及未经法院通过
诉讼程序加以明确的话,同样需要由父母中的某方作为原告提起
诉讼,另一方则应成为被告,通过
司法途径确认对方应当承担的抚养费用标准与支付方式。
再次,如果父母双方已经就抚养费用达成共识,或者法院已作出权威裁决确定抚养费支付标准,但过后又想对原定
抚养费标准予以变更(如提高)时,必须以孩子作为原告
当事人,同时,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其中一方可作为孩子的
法定代理人为其进入法庭
提出诉讼。
最后,若有父母单方或未全面履行
抚养义务的情况发生,孩子也有权作为原告在法庭上维护自身权益,并要求父母中的某方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为其出面
打官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