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是父母赋予其子女的一种重大人身权益。
与此同时,父母于子女的
监护权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这种亲权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与儿童的实际
抚养并非存在着必然的因果或者逻辑关联性。
换言之,即拥有监护权并不等于自然而然地获得了抚养权,即使在家庭破裂的情况下,未承担养育责任的一方仍然保留了对子女的法定
监护权。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夫妻
离异会导致子女跟随哪一方居住的问题出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就消除了。
然而,无论孩子最终由何人抚养,其所引发的法律事宜亦相应地有所体现,例如孩子的户籍可以根据亲自
抚养孩子的那一方所在地进行迁移,同时未承担养育孩子义务的另一方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负担孩子成长所需的生活费用,且同时享有着定期探望孩子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