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并非
拘留期限越长,
批准逮捕的可能性就越高。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出三十七日,若为重大疑难案件,需经公安部批准方可延长。
倘若在刑事拘留期间未能得到
批捕的决定,这往往意味着案情错综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公安机关对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可依法先行实施
拘留:
(1)正处于预备
犯罪阶段、正在实施
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
(2)
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者当面指认其
涉嫌犯罪的;
(3)在其身边或住所内发现确凿的
犯罪证据的;
(4)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中的;
(5)具有销毁、伪造
证据或
串供倾向的;
(6)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及
身份信息的;
(7)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