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毁灭
证据罪在法律层面所规定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
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应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
司法机关正常运作的秩序;
紧接着,行为实施者自然就是指辩护人员;
更加核心的问题在于其客观表现形式,也即
行为人对证据进行毁灭或
伪造、协助
当事人实施此类行为,甚至还包括对
证人施加威胁、引诱等手段,促使他们背离事实真相,更改
证言或者提供
虚假证词;
而在主观心态上,行为人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
《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
犯罪的,是
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
刑事责任。
第三百零六条
在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
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