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二度
离婚申诉期间,
当事人同样需要撰写
离婚起诉状以争取
诉讼胜利。
在
递交第二次离婚起诉书的同时,需附上当事人的居民
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文件以及合法婚姻证书。
同时需要准备规定离婚所需的相关
证据,这些证据主要用来突出展现夫妻生活感情破灭的程度,或者为了证明其符合准许离婚的法律条件。
按照我国现行民事法的规定,提起
民商事活动,无论是口头还是
书面形式,均视为有效诉求。
譬如,因为第三者作为潜在因素导致离婚的情况下,应当提供关于该第三者存在的详细事实情况和目击证词、音视频材料等来支撑事件真实性;
若对方表现出诸如生理残缺、神经系统疾病,则应提供官方认可的医疗诊断说明书及鉴定资料;
如果涉及到赌博、酗酒或者患有长期
有期徒刑的问题,那么应该出示公安机关的
处罚决定和法院的判决;
如果存在长期
分居的情形,应附带提供确切的分居时间、原因以及分居协议等资料;
曾经有过
诉讼离婚史的人士,应附带上相应的法院判决和裁决书;
对于曾在家庭中发生过剧烈冲突的情况,应提供公安机关的出勤记录等材料作证。
在寻求
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提供能证明对方涉及
重婚、与他人
非法同居、施暴、
家庭暴力、歧视、遗弃
家庭成员等行为的证据资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