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主体构成角度来看,前者属于一般主体范畴,而后者仅限于特定范围内的国家司法工作者。
换言之,只有经过国家批准并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人员才能充当后者。
2.在涉及的
犯罪对象方面,前者的范围广泛,可以涵盖一般的公民群体;
然而,后者则必须针对那些已经被指控存在
违法犯罪行为的
犯罪嫌疑人。
3.从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及目的角度分析,前者通常涉及到通过拘禁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手段来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而后者则主要围绕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肉刑或是变相肉刑,以此来逼迫其招供。《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为索取
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