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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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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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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死亡逃逸拿到谅解书可判缓刑吗

刘** 广西-梧州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12.28 18:42:19 306人阅读

当场死亡逃逸拿到谅解书可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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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肇事者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展现悔罪态度,这对争取缓刑有帮助。
(二)除了取得谅解书,可主动对受害者家属进行合理的经济赔偿,弥补其损失。
(三)在后续表现中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降低再犯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025-12-28 21:5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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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场死亡后逃逸是严重交通肇事行为,即便有谅解书也未必能判缓刑。

2.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主责并有逃逸等情况,会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缓刑适用要综合多因素,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

3.当场死亡逃逸情节恶劣,虽谅解书是从轻因素,但法院会全面审查。若犯罪情节重、再犯可能大等,就不会判缓刑,判罚由法院依案情而定。

2025-12-28 19:59: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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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当场死亡后逃逸拿到谅解书也不一定判缓刑。
法律解析: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逃逸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缓刑适用需综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当场死亡后逃逸情节恶劣,谅解书虽属从轻情节,但法院会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若犯罪情节严重,如再犯可能性大、犯罪手段恶劣等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即便有谅解书也不会判处缓刑。是否判缓刑要由法院依据具体案情依法判定。如果对交通肇事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28 19:44: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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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场死亡后逃逸属严重交通肇事情形,即便有谅解书也未必能判缓刑。交通肇事致人重伤且有逃逸等情形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缓刑适用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2.当场死亡逃逸情节恶劣,谅解书只是从轻情节,法院会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犯罪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等。若犯罪情节严重,如再犯可能性大、犯罪手段恶劣,即便有谅解书也不符合缓刑条件。
3.能否判缓刑不能仅依据谅解书,最终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判定。建议犯罪人积极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展现良好悔罪表现,以争取从轻处理。

2025-12-28 19:00: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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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场死亡后逃逸是严重的交通肇事情形。依据法律,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有逃逸等情形,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缓刑适用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当场死亡逃逸情节恶劣,谅解书虽是从轻情节,但法院会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犯罪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等。
(3)若犯罪情节严重,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如再犯可能性大、犯罪手段恶劣等,即便有谅解书,法院也不会判处缓刑。所以仅拿到谅解书不能必然判缓刑,要由法院依具体案情判定。

提醒:
交通肇事案件复杂,不同案情判决不同。若涉及此类案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8 18:52:15 回复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交通肇事后,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自治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主管人员,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机动车辆所有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对于构成犯罪的、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一)酒后、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二)死亡六人以上,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并报最高人民备案,构成犯罪的。第九条 各省

只要取得受害方家属的谅解,和赔偿到位,才会有机会被处以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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