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定解除权是不能被双方达成协议的方式所排除或限制的。这是因为,法定解除权源于国家法律赋予
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针对非违约方提供的一种有效保障,旨在让后者在合同另一方违反约定或者由于其他客观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时候,能够通过单方面行使解除权来迅速脱离合同
法律关系,从而避免遭受更多的
经济损失。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无论是当事人协商还是通过任何形式的约定,都不能对此进行排除或限制。《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