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之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存在自动
解除婚姻关系的做法,这一点在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中并未做明确规定。在处理
离婚事宜时,只得采取通过和解协商或诉诸法律途径两种方式进行,以达成最终的离婚效果。关于和解形式的离婚,若双方能妥善协商,达成书面
离婚协议后,只需前往所属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相关
离婚手续便可解决问题。而在协议中需明确记载
申请离婚意愿、对于
子女抚养权、
财产分配及
债权债务等相关事宜的详细约定与协商结果。另一方面,如选择通过法律程序结束婚姻生活,其中一方可着手准备包含离婚请求陈述在内的
申诉状,并备齐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破碎已达无法挽回之境的
证据,然后前往当地司法机构发起
离婚诉讼流程即可。《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