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致囚徒脱逃罪,是指向来负责严谨的司法工作人员因严重疏忽大意,致使被关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
逃逸,进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恶劣行为。
对于这种
违法行为,将依照
刑法典之规定,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若造成了极其重大的不良影响,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处。
为了使定义更加清晰明确,我们需要注意“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这一词汇的意义——即意味着乘机逃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人数众多,且他们逃亡之后的行径依然无法忽视对社会所带来的极度严重危害。《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