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由于销售
假冒伪劣产品被控告
侵犯知识产权时,应当立即停止所有销售行为,全力配合行政机构或是
司法部门的调查工作。如果能够成功地证明自身是出于生产经营的目的进行了相关的使用、承诺销售或实际销售活动,且在这期间所售出的
专利侵权产品并未经过
专利权利人的许可和认证,那么此时就有机会证实自身销售行为虽然构成
侵权,但是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
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
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
纠纷的,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
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向人
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
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七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