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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生产假药罪立案标准

关于制造假药案件的法律阈值规定如下:
涉案人员在制造、销售假药时,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均应被视为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首先,涉及制作和使用包装材料、标签以及说明书等环节;
其次,涉及合成、提纯、提取、储存以及精细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等步骤;
最后,当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在制成最终成品的过程中,涉及到配料、组合、分装、储存及包装等环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最新修订: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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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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