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
造假药案件的法律阈值规定如下:
涉案人员在制造、
销售假药时,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均应被视为已达到
立案追诉标准:
首先,涉及制作和使用包装材料、标签以及说明书等环节;
其次,涉及合成、提纯、提取、储存以及精细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等步骤;
最后,当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在制成最终成品的过程中,涉及到配料、组合、分装、储存及包装等环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假药案(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