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是需要采用特定格式的合同,主要源于我国相关法律对此类交易行为的明文规定,即在进行房地产所有权转让之时,必须以书面形式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书,否则将出现转让无效等情况。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房屋买卖合同具有必须符合书面形式的特性,这也正是它被归类为需式合同的主要原因。
所谓需式合同,即是指由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做出明文规定,亦或是经过当事人之间达成共识后同意选择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类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