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已婚且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士,他们在法律上的
法定监护人均定位于以下具有
监护资格并按照顺序进行排列的人选:
首先是其配偶,其次为父母、子女以及其他
近亲,第四顺位则为其他愿意接任监护任务的个人或组织,但前提必须得到
被监护人士居所在之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明确批准与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
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