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规定,传真合同时应当确定并注明签订地点。
其中,传真件收件人的主要业务所在地应作为首选的签订地点;
若收件方无其他主要业务,则此种情况下,该
当事人的长期居住地可被视为合同的签订地点;
倘若双方在订约之时就已经对签订地点达成了明确的共识,那么所约定的地点即为最终的签订地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
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