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未成年人的
监护权问题,其
法定监护人理应为其父母。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监护权人还可能包括以下两类人群:首先,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由于任何原因已经丧失了生命或者不具备
监护的资格和能力,那么依法可以将由具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是与未成年人有较亲密关系并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和友人均可成为该未成年人的有效
监护人。另一方面,如在上述情况中依然无法找到法定监护人时,则将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的工作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乃至是当地民政部门来担此重任,成为临时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