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配偶一方具有严重的精神疾病,那么他/她在法律上依然具备
离婚的权利。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其行为将被视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无法进行谈判或协商来达成离婚决定。
在此种情形下,应该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倘若精神病人
结婚前的
法定代理人及父母均同意与其
解除婚姻关系且能够达到
协商一致的话,便可依法
办理离婚手续。
但若是无法取得他们的同意,另一半可以选择向当地基层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此来寻求解决方法。
通过
打官司所争取的离婚,有可能为被鉴定为精神病人的一方将来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性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
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
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