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产生分居现象的确切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一方当事人在外部长期租住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相关收据等文件;
第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并存档的分居书面协议书,若只是口头协议则需要得到对方的明确确认;
第三,由其中一方以正式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所发出的分居通知或声明文件;
第四,两人之间往来的书信及电子邮件等具有明显表明其感情状况不佳且已开始分居情形之内容的文件资料。《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