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深度剖析时,我们可以明确看到
赔偿标准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房屋价值损失。
根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在评估之前深入了解被征收的房屋情况,这也就意味着,应该以被
征收房屋的真实面积为准进行相应的补偿;
其次为被掩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
依照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在涉及
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必须提交有力的
证据来证明
行政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害。
然而,由于被告方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完成举证的情况下,应由被告承担举证的责任。
若被征收人未能妥善清点并详细记录室内所包含的物品内容,则需自行承担举证失败产生的负面影响;
最后,损失还包括搬迁以及临时居住场所安置等费用。
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所述,房屋征收的补偿除了包含房屋本身的价值以外,还包括了搬迁、临时住所安置、对被征收人的相应补助和奖励等等。
这些费用都是由于强制拆除而引发的直接
经济损失,因此,被
拆迁者可以积极向拆迁方提出索赔申请,要求支付这些相应的
赔偿金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