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即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就同一标的物或服务达成合意,但却签署了两份以上且内容不尽相同的合同文件,其中一份供内部留存、管理与执行,而另一份则主要面向社会公众展示、公诸于世;
然而在公开的那份合同中,双方可能非出于真实意愿而进行签约,其目的往往在于规避国家税收等方面所涉及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至于隐藏在其后的那份内部合同,则是双方的真正意志体现与实际合作的基础。
我们知道,在法律框架下,缺乏真诚性的合同本质上属于无效应力之合同,因此对于外界所签署的那些合同,应当视作无效,并且需要以此为准来规范和处理各类相关事宜。《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