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同一部动产之上已设定了抵押权或是质权,且在此基础上,这部动产又遭到了留置行为的影响,则留置权拥有者优先取得该动产的价值。
然而,如果同一份财产同时向多位债权人大方的抵押出去,那么拍卖以获取的资金应该根据以下的准则进行分配:
首先,抵押权已经经过正式登记的,应当依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来决定其优先及次序;
其次,同样是登记过的抵押权需要优先于未登记过的抵押权进行偿付处理;
最后,如果抵押权没有进行注册登记的话,那么它们将按照各位债权人的债权额度按比例清偿。
至于其他类型的可登记担保物权,其清偿的顺序,也应按照上述规则参照执行。
另外,假如某同一部财产上同时设立了抵押权与质权,那么他们在处置这些财产时,收入的款项应该依照登记以及资产转移的时间先后来决定清偿的顺序。
在所有的负债都得到偿还之后,破产后的财产还剩下足够的部分,应遵照以下的顺序进行偿还:
首先,就是偿还那些被拖欠的工人们的工资和医疗费用;
然后,再加上他们的伤残补助和抚恤费用,以及那些应当纳入所有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必须支付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员工的补偿金额;
随后,接下来就是要赔付破产人欠下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及其所欠的税费;
最后,才轮到偿还那些普通的破产债权。
当然,如果破产财产依然无法完全满足同一顺序的每个债务的要求,那就只能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并且,破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该以该企业全体员工的平均工资为准进行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