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机构制定的访谈纪要通常指定为合法证据进行采纳。
访谈纪要,也被称为“问讯目击者纪要”,这是执法人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盘问目击者和受害者的过程及其出示的内容所完成的书面记录。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查目击者和受害者工作必须制作书面纪要。《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