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婚前个人财产,如其于婚后产生之
孳息及自然增值部分,并非属
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因此,若对方的某项
婚前财产在
离婚诉讼中被提及,应视为
个人财产予以处理,无需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在
离婚审理过程中,夫妻之间的
共同财产应当由
当事人双方协商进行分割;若无法达成协议,则需依法移交至人
民法院,依财产的详细情况并从保护儿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等利益角度出发进行裁决。所以在实际离婚过程中,仅对夫妻间的共同财产作出分割,而无需考虑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状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