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所产生之负债在何种程度上应被界定为夫妇间的共同债务,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妥善处理:
首先,若某信用卡债务被用于支持家庭的共同生活及共同事务经营,那么该笔债务便应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义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其次,倘若是对于一方个人支出或是参与非法活动(如涉及赌博、发放高额利息贷款等)而引发的信用卡债务,则该类债务不应被确认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其另一方无需对此承担清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