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交离婚诉讼并申请立案的过程中,各方也可以随时接受司法调解。具体的规定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表明,对于已经送达至人民法院并被接收的案件,根据不同的案情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首先是如果当事人在案件所涉问题上没有产生任何争执,并且符合督促程序的具体条件,那么该案件就可以作为移交督促程序处理;其次,在开庭审判之前,法院可以利用调解的方式来尽快化解纷争;再次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合采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最后,如若案件需要开庭审理来查明事实真相,人民法院可要求各当事人交换证据以明晰争议焦点,从而为后续审理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得更为详细,即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依法作出判决乃是必然之举。在做出判决之前,倘若仍能进行调解,则司法机关自然会坚决利用这个机会进行调解;但如若调解无果,则人民法院应立即作出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