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有多次婚姻行为或者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其他人保持着不正当关系共同居住;
(2)行为人大胆参与实施家庭暴力、虐待以及遗弃未成年或者成年家庭成员的恶劣行为;
(3)行为人沉迷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并且在被教育后仍屡次犯同样错误;
(4)双方因为情感问题而分开生活达到两年的时间;
(5)其他所有能够严重影响夫妻关系和睦的各种情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