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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是否只处罚领导

对于单位犯罪的治理,一直遵循以双重惩罚制度为主导理念,以单独惩罚制度作为补充。
这种做法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针对单位组织将施以罚金惩罚,而对直接参与执行此种处分决定的责任人,也将援引触犯刑事法律条文进行相应的定罪量刑处理。
然而,在极少部分的特殊案件中,根据刑法明确规定,仅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干部实行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法理,单位犯罪时,不仅需要对单位处以罚金惩戒,同时还必须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干部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实施刑罚制裁。
在阐释“直接负责的主管干部”定义时,我们应从两个角度入手:
首先,他们须是在单位中实质上行使控制权力的领导者;
其次,对单位涉嫌犯罪的具体行为,他们必须承担起有别于其他人的主要责任
这两个条件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在司法实践操作中,主管干部主要涉及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的各部门负责人等人选。
由此可见,若单位领导在不知情或者不曾具体地组织、引导、指挥本单位实施任何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便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尤其是不能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干部。《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新修订: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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