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我们必须明确提示,若发生缔约过失,原则上不涉及到违反合约的问题,而仅仅是产生了对缔约过失行为的补偿责任。为了进一步说明此事,根据2021年起开始生效施行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颇为详尽地列举出了这样几种情况,当其中任何一种情况出现时,都应视为在建立某项合同关系的过程中出现了缔约过失行为,若此行为给另一方带来了损失,即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说来,这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常见情形:(一)以签订合同为幌子,在实际磋商过程中故意怀揣恶意;(二)故意对可能影响缔结合同的关键事实或背景情况予以掩饰或提供虚假陈述;以及(三)在建立合同关系的过程当中,存在其他有违诚信原则的行为表现。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无论是无可避免的误解还是有意为之的知悉商业机密等需要保密的信息,在等候合同正式确立期间,双方均不应泄露或未经授权便擅自使用这些信息;同样,一旦因为泄漏或不当使用这些商业机密和相关信息导致对方产生损失,也将为此付出相应的赔偿代价。《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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