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如下所述情况之一,调解无法奏效的,则应予以批准
离婚:1.
重婚或与他人
非法同居;2.施暴于家人或存在家庭间虐待、遗弃行为;3.长期沉溺于赌博、吸食毒品等恶习而屡教不改;4.因夫妻情感不合导致两年以上
分居;5.及其他会导致男女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的服务出现问题,请稍后再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