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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设立费用由谁承担

依据我国《民法典》之明确规定,为设立法人而蓄意谋求之所有民事行为及其法律所致之后果均由法人全权承担;
若法人未能如愿进行设立,则相应的法律责任理当由始置人承担。
在设立人大于或等于两人的情况下,他们须共负连带之债,并连带承担相应的债务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建,必须完全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其股东的人数应符合法定人数;
其次,每个股东所认缴出资额需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如实缴纳;
再者,各位股东需共同参议并制订出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章程;
此外,还需要有公司的命名,构建出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所需的组织机构;
最后,必须拥有公司的不动产作为固定的办公地点。
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同样需要符合如下条件:
第一是发起人的人数需符合法定人数;
其次,发起人的总投资或已募集到的股本金总额需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时,股票的发行和筹备事项必须遵从法规的相关规定;
发起人须制订公司章程,并需要经过创立大会才能正式确立;
另外,依然需要有公司的命名,构建出符合证券法规范要求的组织结构,以及必备的不动产作为公司的固定办公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最新修订: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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