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分配罚没财产罪,是指负责司法以及行政执法的部门,在未经国库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应交予国家的罚没
赃款或物品,以所在机构作为主体加以私自分配,且将利益集中于个别员工的
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规定,若有司法、行政执法等机构,胆敢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私自分配应该上缴国家的罚没财产,即以单位为名义进行集体私密分享予私人的话,那么针对此类问题,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和其他相关
责任人,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被
处罚金。
若涉及金额巨大者,将面对更严重的惩罚,包括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且同样需承受
罚金。《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
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