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背景
丁婷律师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法学本科,自2023年起在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她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联系地址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执业以来,她已处理百余件案件,秉持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执业理念,还担任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薛XX与新XX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采购玉米1000吨,薛XX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发货。2022年1月对账,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1月7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为“6136”的账户(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转账280万元。薛XX催款时得知款项去向,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起诉,要求农业公司支付280万元货款及利息,被告二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核心争议是农业公司向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支付的280万元,对薛XX是否发生货款支付效力,农业公司是否需重复支付。
代理思路举证
接受委托后,丁婷律师团队迅速梳理事实,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举证辩论。提交转账凭证,证明农业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XX知晓款项支付且要求两公司直接结算,构成对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等,证实是被告二公司内部纠纷与农业公司无关;强调薛XX身份及对备用金账户的知情认可,说明付款符合交易逻辑。通过这些证据,全面有力地支持了代理观点。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意见。认为薛XX作为被告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知晓并追认农业公司付款行为,且要求两公司结算,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问题要求农业公司重复支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二公司与薛XX的款项分配属企业内部纠纷。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薛XX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此判决既尊重交易事实,又区分了合同关系与企业内部纠纷,保护了农业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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