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国刑法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取保候审这项措施通常在罪犯行为程度较轻且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可能性较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采用。
相反,需要对其进行逮捕的特定犯罪嫌疑人若依然存在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重大威胁的可能性。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设立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有权依照以下几种条件对被怀疑涉及犯罪的人员实行取保候审:
首先,如果这些人员可能会受到管制、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处罚方式,那么他们就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
其次,如果他们可能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惩罚,但是通过取保候审不会立即对社区带来危险;
此外,对于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怀有身孕的妇女或者正在喂养新生儿的母亲,同样可以视情况实行取保候审,只要不会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即可;
最后,如果羁押的期限已经过了,而且案件还没有结束审判,也同样适用取保候审这一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