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指出,随着共同饮酒量的增加,后果可能会变得严重,因此共同饮酒人彼此间存在着连带责任。
然而,若在共同饮酒的过程中,出现了以下各类情况,那么共同饮酒人们理应负责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适当的赔偿。
其次,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以下四种劝酒情形可能涉及到法律责任问题:
逼迫他人饮酒,例如使用“不喝便是不够朋友”等言辞来激励别人喝酒,或者是在对方已经醉得神志不清、丧失自我调控能力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劝酒;
已知晓对方不能喝酒却仍坚持劝其饮酒,例如明知对方身体抱恙、不能喝酒,却依然予以诱导甚至诱发疾病;
在此基础上,第三类情形是未能确保醉酒人员自身安全,例如,当饮酒人已有失控迹象或者即将失去对自我的控制时,酒友并未及时地将他们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亦或是安全地带回家中;
最后还有一类情况,即在酒后驾驶的情况下并未给予劝告,导致交通事故及其引发的损害。
对于这类情况,即使同饮者只是与共同饮酒者相互之间有某些责任分担,但是同时他们还需要为因事故而受到伤害的其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