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中明确指出:
在此法规条件下,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权力授予市、县级人民政府,而真正确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承担执行任务的则是由人民政府进一步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这个部门既可能为拆迁办公室,也有可能是当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来负责相关事宜。
补贴协议签署以后,如果任一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另一方便有权针对此情况提出法律诉讼。
换言之,房屋征收主体应以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导力量,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责任人,实际上便是由他们精心挑选并授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可能是负责负责拆迁事务的专门机构,也可能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住建部门接手处理此事。
关于拆迁协议的签订过程以及应当关注的重点问题,以下是几点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征收补偿协议中的具体条款内容,这些协议条款往往涉及到的都是十分关键性的内容,是保障被征收方合法权益的基础所在。
因此,在签署补偿协议时,作为被征收方,我们一定要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对待每一项条款都应该认真细致地逐条阅读,确保我们对其中的文字含义和实际含义了然于胸。
此外,在签署补偿协议之前,我们还务必对协议中所包含的有关被征收房屋的相关详细信息进行全面精确的确认,尤其要特别注意房屋的面积以及真实用途这两个重要方面的数据信息,避免因疏忽大意而造成后续纠纷发生。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