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执行主要采用并行处分的方式进行,而单独适用较为罕见。
目前,我们更倾向于将罚金刑纳入轻型财产刑范畴,强调其独特的刑事制裁影响力,通过剥夺罪犯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经济能力,压抑其潜在犯罪意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等手段,实现特定程度的特殊预防功能。
这种看法明确地表现出现行刑事政策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所产生影响的实际特点。
从审判实践的角度观察,罚金刑的运用绝大多数都是并行处分,单次使用的情况极为鲜见,这构成了当前适用罚金刑的显著特色之一。《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